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四起稽查案例,涉及医药科技、船舶制造、信息技术及能源等多个行业,涵盖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等主要政策类型。
案例一:某医药科技公司研发费用归集案
2020年至2023年,将外购技术成果归集为委托研发费用,并在实际委托研发业务中列支了部分与研发活动直接关联性不足的支出,以此作为研发费用申请加计扣除,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2025年6月,税务机关经核查认定,其部分费用归集不符合政策规定,相关处理构成虚假纳税申报,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合计1715.99万元。
案例二:某船舶机械制造公司收入确认案
2021年至2023年,该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近亲属个人账户收取部分货款,该部分款项未计入公司财务账册及纳税申报表。同时,该公司通过虚列人员名单分摊工资薪金,少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操作使其持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2025年6月,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少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357.58万元。
案例三:某科技公司业务主体安排案
2022年至2024年,该公司将本应由其直接经营的业务,通过其控制的若干个体工商户名义承接、开票并收取款项(部分收入通过个人账户收取),从而同时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2025年9月,税务机关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相关业务实质应归属于该公司,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86.13万元。
案例四:某能源公司成本费用列报案
2020年至2023年,该公司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与实际运输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虚增运输成本,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并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025年2月,税务机关认定其行为构成虚列成本、虚假申报,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338.79万元。
结合近期案例,在以下四类常见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过程中,易出现以下典型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适用中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同时满足三项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在实践中,偏离这些条件的常见情形包括:
1.收入确认不完整:部分企业通过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私人账户或现金方式收取经营款项,未全额纳入公司对公账户核算,也未在相关纳税申报表中完整反映,导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不准确。
2.成本费用列支不合规:主要表现为取得与真实经营活动无关的发票入账;将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作为公司费用列支;通过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定价转移利润;以及虚构员工薪酬支出等。
3.资格指标的人为调节:在临近纳税期末,通过临时性安排(如短期借款增加实收资本、签订短期合同虚增从业人数)调节资产总额或从业人数等关键指标,以满足形式上的认定标准。
(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中的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管理规则在2026年增值税新规实施前后有所调整,对纳税人的合规管理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政策要点:新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配套公告)取消了以往超标后可能存在的选择空间。除“非企业单位”且同时满足特定条件外,年应税销售额连续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同时,一般纳税人身份的生效时点被明确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首日”,且不受纳税人办理登记时间的影响,从而消除了通过延迟登记来暂缓适用新身份的实操空间。
在此规则框架下,常见的合规偏差或历史遗留问题包括:
1.业务与收入的非常规拆分:通过设立多个法律形式独立但实质受控的市场主体,将单一连续性业务拆分为多笔交易,以使各主体销售额维持在起征点或免税标准以下。
2.收入申报不全与账户使用不规范:在拆分收入的基础上,对部分收入继续通过个人账户收取且不申报,或在经营期间未将全部收入纳入法定账簿核算。
3. 一般纳税人登记义务履行不当:在销售额超标后,未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或在旧规下,通过不及时办理登记以暂缓适用一般纳税人身份及税率。新规下,此类操作已无空间,且可能导致对超标期间销售额的追溯性税务调整。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中的问题
1.研发活动界定与费用归集不准确:将常规性技术支持、生产工艺微调或生产过程简单包装为创新性研发项目;将非直接参与研发活动的人员薪酬、通用物料消耗、共享设备折旧等费用归集为研发费用。
2.委托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存疑:将外购技术成果界定为委托研发项目;在与关联方的委托研发交易中,费用定价与工作量不匹配,缺乏合理商业实质。
3.行业优惠适用不当:在税务登记或优惠申报时,其主营业务活动本不属于高加计扣除比例的行业类别(如制造业),却以此类行业名义申请享受更高比例的加计扣除。
(四)针对特定行业税收优惠的常见手段
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集成电路产业优惠等领域,也存在因对政策要件理解不准确或执行偏差导致的问题。例如:将外购软件简单修改后即申请即征即退;虚报农产品收购数量或价格,虚开收购发票多抵税款;在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时,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投资证明等关键资质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出入。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合规适用可能引发以下法律责任:
(一)相关资格的重新评估与纳税信用影响
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重新评估并可能取消其已获取的相关税收优惠资格(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资格),并追缴已享受的优惠税款。同时,相关行为可能导致纳税信用等级被下调,进而影响发票领用、出口退税、融资信贷及参与政府采购等。
(二)税款的补缴、滞纳金及可能的追溯调整
除需补缴少数税款外,还需依法加收滞纳金。对于涉及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认定的情形,2026年增值税新规引入了新的处理原则:稽查查补的销售额需还原至其纳税义务发生期间,并据此重新计算连续12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若重新计算结果显示纳税人此前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则可能自超标当期起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进而需对追溯期间的全部销售额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重新计算应纳税额。
(三)偷税行为的认定与行政处罚
相关行为若构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可能被定性为偷税,面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新的处理规则下,因税款计算基础可能变化,罚款金额也可能相应调整。
(四)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
若不当适用优惠的手段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且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税务机关将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单位及人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为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适用,防范潜在税务风险,相关主体可以从以下方面持续优化其税务管理体系:
(一) 完善内部制度与流程控制
建议建立并持续完善覆盖税收优惠申请、核算、申报及资料留存的全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关键措施包括:
其一,制定专项管理细则。针对企业拟享受的每项税收优惠(如研发加计扣除、小微企业优惠),制定具体的内部操作指引,明确政策适用条件、部门职责、审批节点及合规要求。
其二,确保业务财务一致性。加强业务、采购、研发与财务部门间的协同,确保经济合同、交易实质、资金收付、发票凭证与会计记录、纳税申报之间能够相互印证、逻辑一致,从源头保障税务处理的准确性。
其三,规范会计核算与档案管理。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及税收政策要求进行相关收入的确认与成本费用的归集分摊(特别是研发费用),并完整保存所有与享受优惠相关的证明资料,以备核查。
上述所有税收优惠适用中的合规风险,可通过专业财税团队的全流程把控有效规避。金环财税深耕税收政策解读与实操落地,提前排查小型微利企业资格调节、研发费用归集、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认定等环节的潜在风险;针对企业税收优惠申请、账务核算、纳税申报等关键节点,提供合规指导与全程代办,精准把控政策边界,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操作不规范导致的偷税、虚假申报等问题,同时助力企业在合规前提下最大化享受税收优惠,既守住税务安全底线,也为企业稳健发展筑牢财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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