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必看增值税新政,两类企业直接受益

2026-02-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核心是给企业“降门槛、给便利”,推动增值税法落地的同时,精准减负小规模纳税人及有零星应税交易的企业。作为老板,不用深究复杂法条,吃透这两大核心变化,就能直接省成本、避麻烦,守住企业利润。

核心变化一:按次纳税起征点翻倍,零星业务少缴税

很多企业会涉及零星应税交易(比如临时处置闲置资产、合作方为自然人提供服务等),这类交易多按“按次纳税”计税,新政直接提高了征税门槛,相当于给企业省了一笔“零钱税”。

1、门槛直接翻倍,免税范围扩大

此前,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是每次500元——也就是说,单次应税销售额超过500元就需要缴税;新政后,起征点直接提高到1000元,单次销售额低于1000元可免征增值税,相当于门槛翻倍,零星业务缴税压力直接减半。

2、自然人合作利好:6类场景可享更高免税额度

企业合作中常遇到自然人提供服务(如个人出租办公用房、处置报废设备等),新政明确:自然人发生6类特定应税交易(含个人出租不动产、销售报废产品走“反向开票”等),无需再按次计税,直接参照“按月纳税”标准,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额度。

简单说,若企业对接的自然人当月这类业务总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无需缴纳增值税,企业也不用代扣代缴,双方都省心。

3、公平计税:当月收入“打包算”,避免多缴税

新政要求,纳税人当月所有应税收入需“打包”合并计算,杜绝拆分收入、重复享受免税优惠的情况,既保证税收公平,也避免企业因核算不当踩税务红线,减少后续稽查风险。

核心变化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更灵活,不丢客户不亏优惠

多数小微企业、个体户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原本销售额未达起征点就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但以往有个痛点:一旦客户要求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必须放弃全部免税优惠,得不偿失。新政彻底解决了这个难题,给了老板灵活选择的空间。

新政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可选择“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也就是说,仅针对需要开专票的客户,放弃该笔交易的免税优惠、开具专票,其他符合条件的交易依然能正常享受免税,不用因一笔业务放弃全部优惠。假设你经营的小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本月销售额8万元,未达免税起征点,原本可全额免税。但有一个大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若按旧规,一旦开专票,就需放弃全部8万元销售额的免税优惠,多缴税款;新政后,仅针对这笔大客户业务放弃免税、开具专票,剩余销售额依然享受免税,既满足客户需求,又守住了大部分利润。

金环财税提醒:本次增值税征管新政两类企业受益最直接:

1、有零星应税交易、对接自然人合作的企业:起征点提高,少缴零星税款,减少代扣代缴麻烦;

2、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户等):免税选择更灵活,兼顾客户开票需求与企业免税优惠,不用再做“二选一”的难题。

若对本次增值税新政及优惠落地细节有疑问,可对接金环财税。作为具备正规资质、深耕税务服务多年的专业机构,金环财税可提供专业税务咨询、政策解读及落地指导服务,助力企业合规享受税收优惠,确保优惠政策落地到位。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四)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五)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除本公告第二条外,应当实行按次纳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

(二)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

(三)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自然人本年度发生的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1月30日

- 金环财税 助你事业成功 -

点击下方图片了解详情








警惕!低价代理记账,跑路频发

线上线下怎么选?注册公司和工商变更采用哪种方式更方便?

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最新登录操作指南

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版)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
在线客服系统